2008/12/17

隱私權~

隱私權~
這東西在台灣會不會太先進了!
在台灣大法官曾經釋憲過,釋字第585號解釋,明白承認隱私權受憲法所保障,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釋字603號解釋,可分為「空間隱私」與「私密隱私」兩部分。所謂私密隱私,係指「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謂空間隱私,係指「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而現在幾乎在網路上你跟任何公司有來往需要註冊帳號也有受到隱私權的保障!
而我,是非常重視隱私權的人!
我不會讓太多人知道我不想給人家知道的事情~
當別人知道時!我會很不舒服~
可能我從小就有被教育成隱私權的重要性吧!
有些事情該講不該講!該知道不該知道!
是看對方而不是看自己的慾望!
而台灣現在對隱私權的保障越來越好!
是值得鼓勵~
但是還是有一些公司!會做出違反商業道德的事情!
把別人的個資賣給別人去詐騙!
把別人刷卡資料或者銀行往來訊息給別人去爆料!
我非常不認同這種作為~
如果發生在我身上一定告爆它的老2!
因為隱私權是民主國家的特產!
在共產國家!隱私權是君主或獨裁者一個人享用的!
而不是全民!

沒有留言: